12月2日,北京市出臺《北京市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安裝及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旨在規范立體停車設備建設使用,緩解城市停車難問題,筑牢安全生產防線。辦法依據《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辦法明確了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居住區、單位自有用地、合法審批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等閑置場所設置的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均適用本辦法。其中,機械式停車設備指利用地上空間通過機械搬運實現汽車立體停放的設備,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則是以鋼結構為主體,車輛通過銜接通道直接駛入(出)停車泊位的設備。
設備設計規范上,辦法提出了多項明確要求。消防設計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可參照《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等執行;機械式停車設備的生產、安裝等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相關規定,其適停大型及以上乘用車的停車位數量不應低于總停車位數的2/3;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應參照相關標準安裝充電設施,且需符合消防管理要求。同時,設備建設需采取隔聲、減振措施,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對相鄰建筑物有影響的需取得利害關系人同意,地上部分高度需遵守所在區域規劃控制要求。
設置安裝管理方面,辦法規定利用居住區業主共有場地設置設備需征得規定比例業主同意,利用單位自有用地等則需取得土地權屬單位書面同意。項目法人單位需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開展勘察、編制設計方案,通過區政務服務中心窗口或線上專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一般項目由區停車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在20個自然日內出具實施意見,特殊項目辦理時限可適當延長。項目竣工后,需組織消防設計評審、竣工驗收,機械式停車設備還需依法檢驗并辦理使用登記,相關材料需提交區停車管理部門存檔。
運營管理上,辦法要求項目法人單位在設備驗收合格后10日內,將停車泊位情況報送區停車管理部門,擬開展經營的需按規定辦理備案。運營期間需保持設備臨街外立面整潔完好,建立定期檢驗和強制維護制度及應急預案,鼓勵投保公共責任險。機械式停車設備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不得繼續使用,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不超過25年)后需開展安全性鑒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停止使用或拆除。
安全監管方面,機械式停車設備需辦理特種設備開工告知后方可施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對未取得實施意見私自建設、未按設計方案建設等違法行為,由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監管;改變設備用途的,將按《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辦法明確,市、區相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市發改部門負責統籌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的審查及撥付。各區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具體應用中產生的問題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